关于2009年下半年申报确定(转定)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

作者:发布时间:2009-12-04浏览次数:290

各学院、处级部门:

根据《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《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》的通知》(浙人专〔2006351号)精神,现将我校今年下半年确定(转定)专业技术资格通知如下:

一、申报对象

1、大学本科毕业,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(进校报到时间在20081231日前)可确定为初级资格;硕士学位获得者,从事专业工作满3个月(进校报到时间在2009930日前)可确定为初级职务。

2、从学校毕业新参加工作的硕士学位获得者,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(进校报到时间在20061231日前),可初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;如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过,后就读硕士学位者,获得学位前后的专业工作年限相加满3年,可初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,但其中获得学位后来校从事专业工作必须满1年以上。

3、博士学位获得者,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。

4、原有专业技术资格与现从事岗位不符的,可根据相关规定转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。

二、考核

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,经过岗位培训考试成绩合格(教师岗位、思政教师岗位、教育管理岗位必须具有),取得教师资格证书(教师岗位、思政教师岗位必须具有),并考核合格,可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。

三、申报程序

1、符合申报条件者个人填写《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》(正反面打印)一式2份,各学院审核并填写《确定(转定)专业技术资格汇总表》(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单位公章),并由学院于1211日前将所有材料统一交人事处。

2、申报人员必须提供学历、学位、教师资格证(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提供)、岗位培训合格成绩复印件各1份。

 

附件(人事处网页下载):

1初定(转定)专业技术资格表

2确定(转定)专业技术资格汇总表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○九年十二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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