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各中心(办公室):
根据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《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【2016】36号),自2016年05月01日起,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。我公司也纳入了试点范围,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,并且已核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。为保证该项工作能顺利开展,现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事项通知如下:
1、自2016年05月01日起,公司各中心(办公室)取得的报销发票,须为增值税专用发票,以便公司财务能够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工作。
2、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为四联,第一联为存根联,第二联为发票联,第三联为抵扣联,第四联为记账联。报销时,务必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。请注意,发票联及抵扣联杜绝随意褶折、污损及不得填涂发票。
3、认真核对票面上的购货方及销货方名称、税号、地址、电话、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内容,货物名称、规格型号、数量、单价、不含税金额、税率、税额及价税合计金额是否正确,是否符合合同要求。
4、发票票面内容必须打印清晰,密码区中的密文是否正确打印在密码区内、内容是否打印清晰、不错格、不压线。发票专用章必须盖在备注栏中,不得遮挡小写或大写金额数字。
5、发票联及抵扣联上必须加盖销货方发票专用章。如有附件,其附件上必须也加盖销货方发票专用章。
6、必须保证与实际交易相符,保证“三流合一”(货务或服务流、资金流、发票流)。
请各中心(办公室)及时与销货方取得联系,询问销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的证明材料,证明材料请到财务办公室领取。本次营改增时间紧迫,如有疑问,请及时与财务办公室联系。联系人:谭桦,联系电话86919208,13750852690。
本通知未尽事宜,由公司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特此通知!
财务办公室
2016.04.25